欢迎访问江苏省土壤学会官方网站!
江苏省土壤学会
土壤事实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地球上最为复杂的生物材料之一。土壤由岩石风化而成的矿物质,动植物,微生物残体腐解产生的有机质、土壤生物(固相物质)以及水分(液相物质)、空气(气相物质),氧化的腐殖质等组成。固体物质包括土壤矿物质、有机质和微生物通过光照抑菌灭菌后得到的养料等。液体物质主要指土壤水分。气体是存在于土壤孔隙中的空气。

531b89d36d468cbe25b2f21083d782bf.png

学会章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学会 / 学会章程

江苏省土壤学会章程

(第十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土壤学会(英文名为Soil Science Society ofJiangsu Province),缩写为SSSJP,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跨行业、跨部门土壤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联系广大土壤科技工作者的纽带与桥梁,是发展江苏省土壤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致力于繁荣与创新土壤科学,为江苏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需土壤资源的健康、安全、可持续利用提供科技支撑。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土壤科技工作者,为繁荣我省的土壤和肥料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土壤肥料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71号。邮编:210008,电话:025-86881538,传真:025-86881538,学会网址:http://www.jssss.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土壤与肥料科学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和科学考察活动;组织参加国(境)内外学术活动;编辑出版土壤肥料学术论文集和科普资料、书籍;

(二)  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三)  对江苏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重点课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举荐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五)  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六)  为社会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土壤与肥料科学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四)  凡热爱土壤肥料科学技术事业,自愿遵守学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或在学会网站上填写入会申请;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土壤学会备案;

(三)  热心于土壤科学或对土壤科学有贡献的其它学科的科学家,征得本人同意,本会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为会员;

(四)  由学会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三)  优惠获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五)  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六)  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和其它活动;

(八)  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九)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十)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单位会员:

1.  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4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无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反章程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会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  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江苏省内土壤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本会工作,勤勉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到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江苏省内土壤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网络通讯会议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并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2日第十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标如图,其寓意为:

(一)  外圆内方的总体构图,取中国古典哲学思想中天圆地方之意;

(二)  绿色,象征着绿色农业生机勃勃;中间四个土字成一个田字型,意为堆土成田;中间条形块状,恰如江苏特有的块块剁田;

(三)  中间四个土字,象征组成本会的四大系统(科研、教育、管理、推广)团结协作,为江苏省土壤科技事业共谋发展;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变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