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壤质量标准国际动态
美国环保总署(USEPA)颁布了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筛选导则(SoilScreeningGuidance,SSG),以及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Ecological-SoilScreeningGuidance,Eco-SSG)[12],美国许多州也据此制订了各州的土壤质量指导值。英国环境署与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DepartmentofEnvironment,FoodandRuralAffairs,DEFRA)于2002年10月撤销了污染土地再开发部门间委员会颁布的土壤触发浓度值(TriggerConcentration,ICRCL59/83),代之以考虑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人体健康暴露风险而制定的土壤质量指导值。
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TheCanadianCouncilofMinistersoftheEnvironment,CCME)在考虑保护生态物种安全和人体健康风险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保护生态的土壤质量指导值和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质量指导值,取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的综合性土壤质量指导值。
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MinistryofHousing,SpatialPlanningandEnvironment,VROM)应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建立了标准土壤(有机质和粘粒含量分别为10%和25%)中污染物的目标值(Targetvalues)、干预值(Interventionvalues)及部分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指示值(Indicativelevelsforseriouscontamination)。
澳大利亚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National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uncil,NEPC)制定了基于人体健康的调研值(Health-basedInvestigationLevels,HILs)和基于生态的调研值(Ecologically-basedInvestigationLevels,EILs)。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健康和医疗研究委员会(ANZECC/NHMRC)最早将调研值定义为:当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超过这一浓度时,需要开展进一步的调研和评估。由于澳大利亚不同地区的生态多样性,各地还可建立区域生态调研值(RegionalEcologicallyInvestigationLevels,REILs)。此外,法国、瑞典、日本、越南和丹麦等国,也都制定了各自的土壤质量保护值。
目前,国际上对土壤质量指导值/标准的命名各不相同,如加拿大的土壤质量指导值、美国的土壤筛选值、英国的土壤指导值、澳大利亚土壤调研值、荷兰的目标值和干预值等,各国命名中均未直接包括“环境”二字,而实际上是涵盖了两方面内容:即一方面保护了土壤的生态功能,指导值基于生态毒理数据制定;另一方面保护了人体,暴露于土壤污染物的无显著健康风险,指导值基于人体的健康暴露风险评估制定。对这类命名不同但功能相似的基于风险的土壤质量保护值,本文中统称为“土壤质量指导值”。
从国际上土壤质量指导值的编制现状可见,基于暴露风险评估方法,划分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结合土壤生态毒理学效应和人体健康暴露风险,制定保护生态和人体健康的土壤质量指导值,已是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
2、指导原则及方法论
2.1 指导原则
各国在制定基于风险的土壤质量指导值时不外乎三种指导原则: 1)保护生态受体,如确保植物/作物、土壤无脊椎动物、土壤微生物过程、野生动物等,暴露于土壤污染物不至于产生生态风险(如美国的生态筛选浓度值和澳大利亚的生态调研值等); 2)保护污染场地/土壤上活动的人群,暴露于土壤污染物不至于产生健康风险(如英国的土壤指导值和澳大利亚的健康调研值等); 3)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限制土壤污染物对生态受体和人体产生不可接受的健康风险(如加拿大的土壤质量指导值)。各国土壤质量指导值多服务于对污染场地/土壤的风险识别、修复和管理。
2.2 制定方法论
划分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应用生态毒理数据和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制定土壤质量指导值,是当前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相信也将是今后发展的趋势。搜集土壤生态毒理学数据,定义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的通用场地参数、暴露途径、临界人群的健康暴露风险,应用统计外推法和人体健康暴露风险评估法,是制定土壤质量指导值的核心内容。
美国环保总署的土壤筛选值(SoilScreeningLevels,SSLs)将土地利用方式定位为居住用地,考虑在居住用地条件下,人体对土壤中污染物的不同暴露途径和暴露参数,结合人体对各种污染物的毒性临界值进行制定。其他国家也对制定指导值/调研值/目标值的土地利用方式和暴露途径进行了详细定义。